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谷贊)相鄰權糾紛看起來標的金額不大,但成因復雜,矛盾積累時間長,當事人訴求多樣,往往牽扯到鄰里關系或親情關系等,具有“表象簡單、實則復雜”的特征,不及時妥當處理,容易激化矛盾。且看湘潭縣法院花石法庭是如何在訴前成功調解一起相鄰權糾紛的。
簡要案情
姜某和王某年近70歲,為湘潭縣排頭鄉(xiāng)某村組鄰居,也有親屬關系,兩家人多年來因為分農田存在爭議和矛盾。2023年姜某搬廢瓦片填充路面再次引發(fā)矛盾,該路段系姜王兩家的必經之路,王某勸阻姜某不要把碎瓦鋪在路上未果,便擔了兩擔瓦片放到姜某家門前。6月13日,排頭派出所、司法所、綜治辦和駐村干部一起上戶調解這起鄰里矛盾糾紛,因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,姜某訴至法院,要求王某親自將門口瓦片搬走,并支付因多次調處和起訴造成的誤工損失費和精神損害賠償金。
花石法庭收到姜某的起訴材料后,花石法庭庭長熊嶸在了解情況后主動出擊、提前介入,充分發(fā)揮訴前調解職能,聯合各部門及時進行訴前調解,給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元便捷的訴訟服務,切實做到定紛止爭。6月15日,熊庭長與排頭派出所、司法所、綜治辦工作人員一同來到村部,在詳細聽取雙方意見后,調解人員從情、理、法三個方面入手,化解雙方心結,在為其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后,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(xié)議,王某當場支付賠償款,姜某主動向法院申請退回起訴材料,該案沒有進入訴訟程序。至此,該起相鄰權糾紛就此化解,有效避免了訴訟,減少當事人的訴累,為訴源治理工作的開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。近年來,湘潭縣法院多次在矛盾糾紛升級為訴訟案件之前提前介入,將其化解在萌芽狀態(tài),在減輕當事人訴累的同時,實現了法律效果和“調解一案,教育一片”社會效果的有機統(tǒng)一。
今年是“楓橋經驗”提出60周年,也是習近平總書記批示“楓橋經驗”20年,湘潭縣法院以堅持和發(fā)展新時代“楓橋經驗”為根本點,充分發(fā)揮人民法庭化解糾紛的“橋頭堡”作用,推行多元化解矛盾機制,根據實際情況邀請不同的人員參與調解,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鄉(xiāng)村治理格局。
責編:劉璐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